一、 | 法令架構 | |
(一) | 個資母法: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99年4月27日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總統於民國 99年5月26日明令公佈。 行政院於民國 101年10月01日明令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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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10月01日公佈個資法施行細則明令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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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施辦法: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法務部於民國102年01月08日公佈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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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裁決: 第 25 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 分: 1. 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2.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 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4. 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第 五 章 罰則 第41-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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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法院判決: 法院依個案審理決定是否違反義務。 目前尚無依據新法的判例。 |
二、 | 個資法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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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個資法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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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個資法條文下載 |
七、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命令(法源依據個資法第2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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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解釋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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